聚焦《汽车贸易政策》
[06-12-11]
经商务部审议通过,《汽车贸易政策》于8月10日正式发布并实施。
汽车销售:自2005年4月1日起,乘用车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。自2006年12月1日起,除专用作业车外,所有汽车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。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、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。对未经品牌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销商不得提供汽车资源。汽车供应商(指汽车或汽车配件生产企业及其总经销商)有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,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。
二手车流通:支持有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经营二手车,以及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连锁经营。简化二手车交易、转移登记手续,提高车辆合法性与安全性的查询效率,降低交易成本,统一规范交易发票。实施二手车自愿评估制度。除涉及国有资产的车辆外,二手车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。除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外,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对交易车辆进行评估。
汽车配件流通:汽车配件经销商应当明示所销售的汽车配件及其它汽车用品的名称、生产厂家、价格等信息,并分别对原厂配件、经汽车生产企业认可的配件、报废汽车回用件及翻新件予以注明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按有关规定拆解的可出售配件,必须在配件的醒目位置标明“报废汽车回用件”。
汽车报废与报废汽车回收:拆解的发动机、前后桥、变速器、方向机、车架“五大总成”应当作为废钢铁,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。
汽车对外贸易:自2005年1月1日起,所有汽车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。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旧汽车及其总成、配件和右置方向盘汽车(用于开发出口产品的右置方向盘样车除外)。











